北京美國英語語言專修學院(原北京美國英語語言學院)于1993年經北京市教委批準成立,歷經20多年的健康發展,現已成為一所彰顯外語教學特色,同時注重職業技能培養的現代化、應用型全日制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
學院坐落于北京市延慶區康莊鎮,環境優美,景色宜人,交通便利。學院基礎設施完備,建有多功能階梯教室、多媒體教室、計算機網絡教室、形體教室、電子琴教室、航空模擬倉、模擬幼兒園等教學設施。校園內還建有大型圖書館及各種體育活動場所,為學生提供了優質的教育資源和輕松愉快的學習生活環境。
學院秉承和諧、勤奮、求實、創新的校訓,堅持以人為本的教育理念,致力于學生全面而實用的專業技能鍛造和語言特長培養,逐步形成了外語+專業+職業資格證書的教育教學模式。學院實行校企合作,訂單培養,先后開設有英語、學前教育、大數據技術、民航服務與管理、數字媒體藝術設計、廣告設計與制作、電子商務(視頻主播)等專業。為社會培養了一大批具有外語特長及專業能力的復合型優秀人才,受到社會及用人單位的一致好評。學院注重教師隊伍的培養和師資庫的建設,培養了一大批專業、敬業的優秀教師隊伍,積累了大量的優質教育資源和教學管理經驗,為優秀學生的培養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學院注重于學生綜合素質培養,積極推進校園文化建設和社會志愿服務工作,組建了各種學生社團組織,成為學生充分展示自我、完善自我、發揮潛能、激發創造力的最佳途徑。先后為2008北京奧運、2009國慶60周年慶?;顒?、2010上海世博會、2019北京世園會以及北京國際自行車大賽等國際賽事提供志愿者服務,受到各級政府及社會好評。
學院成立20多年來,為社會輸送了近50000名優秀人才,在各行業領域取得了驕人的業績,得到了社會的普遍關注和高度認可,贏得了學生和家長的良好口碑。

北京美國英語語言專修學院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院的名稱:北京美國英語語言專修學院。
第二條 學院的性質:利用非國有資產、自愿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獨立法人單位。
第三條 學院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舉辦教育,服務社會。
第四條 本單位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條件的,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指導開展黨的工作。本單位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單位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單位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學院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學院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第五條 學院的住所地:北京市順義區馬坡鎮京順路99號。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
第七條 學院的舉辦者:北京世紀興華教育發展有限公司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學院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董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和學院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學院開辦資金:2000萬元人民幣,出資者北京世紀興華教育發展有限公司,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九條 學院的業務范圍: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開展教育活動。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 學院設董事會,其成員為7人。董事會是學院的決策機構。
學院董事會由學院舉辦者、院長、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董事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學院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學院院長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學院副院長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董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學院教職員工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董事長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董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董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第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審閱、簽名。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學院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免除責任。
董事會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七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 學院院長對董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學院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定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第十九條 學院設監事1人。
監事任期與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 監事在學院從業人員中產生或更換。
學院董事、院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學院財務;
(二)對學院董事、院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學院董事、院長的行為損害學院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四章 中國共產黨的組織和黨的建設
第二十二條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學院設立黨支部。學院為黨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明確黨的工作機構,配齊配強專兼職黨務工作人員,保障黨組織的工作經費。
第二十三條 學院黨支部是黨在學校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主要履行保證政治方向、凝聚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發展、引領校園文化、參與人事管理和服務、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第二十四條 黨支部設書記1名。黨支部書記由學院管理層人員擔任,并通過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
第二十五條 黨支部參與學校重大決策,涉及學校發展規劃、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項,黨支部參與討論研究;涉及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項,由黨支部研究決定。黨支部對學校重要決策實施進行監督,定期組織黨員、教職工代表等聽取院長工作報告以及學校重大事項情況通報。
第二十六條 黨支部工作和自身建設等,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董事長為學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學院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七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條 學院的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學院的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不得分紅。
第三十一條 學院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二條 學院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學院董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學院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八章 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學院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八條 學院終止,應當在董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學院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學院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條 學院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9年11月21日董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之日起生效。